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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给予所有与我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多数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2006-04-19 11:05  文章来源:国际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2005年9月14日,胡锦涛主席在纽约出席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发展筹资高级别会议时宣布我为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五项举措,其中包括:"中国决定给予所有同中国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优惠范围将包括这些国家的多数对华出口商品。"

  与我建交的39个最不发达国家为:

  苏丹、安哥拉、赤道几内亚、利比里亚、赞比亚、莫桑比克、贝宁、刚果(金)、几内亚、马达加斯加、毛里塔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多哥、卢旺达、埃塞俄比亚、马里、索马里、中非、布隆迪、塞拉利昂、吉布提、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尼日尔、莱索托、科摩罗、几内亚比绍、老挝、柬埔寨、缅甸、孟加拉国、阿富汗、东帝汶、马尔代夫、尼泊尔、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


我给予上述国家多数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已在"中非合作论坛"下给予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详情请见商务部西亚非洲司网站:http://xyf.mofcom.gov.cn/

  二、我已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分别给予老挝、柬埔寨、缅甸三国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详情请见商务部国际司网站:http://gjs.mofcom.gov.cn/

  三、我已在《亚太贸易协定》(原《曼谷协定》)下给予孟加拉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详情请见商务部国际司网站:http://gjs.mofcom.gov.cn/

  四、我已制定了拟给予阿富汗、东帝汶、马尔代夫、尼泊尔、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的零关税商品清单、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待与受惠国换文确认后将正式公布实施。
  截至2006年6月19日,我已与萨摩亚、瓦努阿图、也门、马尔代夫、阿富汗就零关税待遇事进行了正式换文:
  零关税商品清单
  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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