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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华无偿援助简况
2006-08-29 10:54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际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简介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United Nations Children Fund,以下简称儿基会)成立于1946年,是联合国发展援助系统重要的筹、供资机构之一。它根据联大和经社理事会的授权,负责协调儿童领域的国际合作。长期以来,由于奉行“普遍性、中立性、无偿性”的原则,该基金得到联合国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欢迎。1965年,儿基会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
  儿基会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其管理工作由36个国家组成的执行局负责,并接受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政策指导,我国是执行局成员之一。儿基会的行政首长为执行主任。现任执行主任为美国人维尼曼女士,2005年5月上任。
  儿基会所从事发展援助活动的资源来自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助以及礼品销售的收入。近年来,儿基会面向企业和个人的筹资工作成效显著,大大地扩展了其资金来源,使其有较强的能力在儿童生存和发展领域开展援助活动。200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总收入规模达到了创纪录的2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0%。
儿基会本着“儿童优先”的原则,长期以来致力于促进世界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它通过其设在世界各地的办事处向大约15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无偿援助,领域涉及妇幼保健(包括防止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关爱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儿童强化计划免疫(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卡介苗和乙肝疫苗)、儿童营养(包括消灭碘缺乏症)、早期儿童综合发展和基础教育、儿童权利保护、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贫困地区妇女和儿童参与发展等领域,以帮助世界各地的儿童和他们的母亲满足基本需要。目前,为配合国际社会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儿童问题特别联大“一个适合儿童的世界”目标的努力,儿基会在全球范围内将早期儿童发展、强化计划免疫、女童教育、与艾滋病做斗争、保护儿童免受暴力、虐待和剥削以及紧急救灾等五大方面的内容作为其工作的重点。
  二、儿基会与我国的合作关系
  儿基会与我国在政策和方案管理两个层面上保持了密切的合作关系。
在政策层面上,我国作为儿基会执行局成员发挥了积极作用。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以来,我国就一直是儿基会执行局的成员。通过执行局会议,我国积极参与儿童基金会各项政策的审议和制定,努力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方案管理层面上,我国自1979年以来开始接受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无偿援助。1981年,我常驻联合国代表赖亚力大使代表中国政府与儿童基金会签署了《合作基本框架》。迄今为止,双方共开展了六个周期的合作。儿童基金会共向我国提供了3亿美元无偿援助,建立了150多个项目,涉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儿童发展、基础教育、残疾儿童康复、农村安全饮用水、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综合发展等领域。从今年起,我国将与儿基会开展新一个周期(2006-2010)的合作。
  三、儿基会新周期合作方案介绍
  2006年1月19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局正式批准了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6—2010年合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儿基会将在今后五年内向我国提供1.01亿美元的无偿援助,其中6100万美元为正常资源,4000万美元为待筹资源。
该方案是以我国政府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指导原则,结合我国儿童发展领域的优先战略、儿基会的援助宗旨及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并经各方充分协商后编制完成的。方案的总体战略目标是,在未来五年中,配合我国“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推动我国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根据以上原则和目标,该方案的实施区域主要集中在我国中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方案援助领域主要为儿童卫生和营养、基础教育和儿童发展、艾滋病防治、水和环境卫生、儿童保护、儿童政策研究和知识宣传、儿童权利规划与促进。方案的具体合作内容既对儿童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予以关注,又兼顾到儿童发展传统领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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