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优惠贸易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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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1-05 13: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考虑到通过商业合作扩大国内市场是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必备条件,
铭记促进互惠互利双边贸易的愿望,
深信通过建立和促进自由贸易安排对加强区域间经济合作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意识到通过双边优惠贸易安排不断降低和消除双边贸易壁垒将有利于扩大双边和世界贸易,
认识到双边优惠贸易安排将为最终实现自由贸易区奠定基础,
在此同意依据WTO“授权条款”签订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称“安排”),鉴于巴基斯坦申请加入《曼谷协定》的请求正在考虑之中,本安排将遵守《曼谷协定》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曼谷协定》相应的条款及将来的修正案将适用于本安排。
《曼谷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将适用于本安排。
本安排的工作组将承担《曼谷协定》常委会的职责执行本安排。
缔约双方相互交换的关税减让表、《曼谷协定》和原产地规则将作为附件,为本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安排在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意欲终止本安排六个月后失效。
本安排及附件将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要求和程序后,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对方后第三十天生效。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在本安排上签字,以昭信收。
本安排于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
相关链接:曼谷协定 |